一、应急照明
1、设置场所
(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6)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生产场所和疏散走道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2、设置要求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2018年案例分析第四题)
(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5)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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